法律委員會消除腐敗號。 30 2002年
KPK法律或法律號2002年30日有關消除腐敗委員會
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腐敗委員會(通常被縮寫為KPK)是一個國家機構,其目的是提高消除腐敗的努力的有效性和有效性。 KPK是獨立的,沒有任何權力在執行其職責和權威的影響。該委員會是根據2002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第30號法律建立的,涉及根除腐敗委員會。在履行職責時,KPK受到五個原則的指導:法律確定性,開放性,問責制,公共利益和比例。 KPK對公眾負責,並公開,定期向總統議會和BPK提交報告。
KPK由KPK領導人領導,由五個人組成,主席同時發生成員和四名副主席同時是成員。 KPK領導人任職四年,只能當選一個任期。在決策中,KPK領導是合作集體的
消除腐敗委員會有職責:
與有權消除腐敗的機構協調;
授權機構消除腐敗的監督;
進行調查,調查和起訴腐敗;
採取行動防止腐敗;和
監視州政府的管理。
在執行協調任務時,授權消除腐敗委員會:
協調腐敗的調查,調查和起訴;
在消除腐敗中建立報告系統;
詢問有關消除有關機構腐敗的信息;
與授權消除腐敗的機構進行聆聽或會議;和
詢問有關預防腐敗的相關機構的報告。
請免費下載KPK法律申請,還配備了PDF文件MK決策號012-016-019/PUU-IV/2006:“ 2002年第30號法律第53條與憲法背道而馳”